《刑九》关于交通安全条款有什么变化?
2015-11-02 11:15:00
来源:金华晚报
本报讯(记者潘逸)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(以下简称《刑(九)》)正式实施,其中有多处涉及交通安全条款,校车业务、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载、超速行为定为“刑事犯罪”行为。同时,伪造、变造驾驶证,盗用驾驶证的行为也被写入刑法。你知道有哪些变化吗?市交警支队通过本报为市民解读重点变化和提醒。
【变化一】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、超速纳入“危险驾驶罪”的范畴。
《刑(九)》第8条规定,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与《刑(八)》相比,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,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,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要注意了。
【变化二】校车、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、管理人纳入“危险驾驶罪”管理。
《刑(九)》第8条新增规定: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(即: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)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与《刑(八)》相比,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条款。也就是说上述机动车的所有人、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,一旦有直接责任,将按照“危险驾驶罪”定罪处罚。
【变化三】伪造、变造驾驶证,适用伪造、变造或者盗用驾驶证入刑。
《刑(九)》第22条规定,将刑法第280条修改为: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刑(九)》第23条规定,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80条之一: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也就是说,换个照片用别人的驾驶证,或是盗用别人的驾驶证信息进行网上违法处理,或者干脆伪造假证,或者驾照考不出去买本驾照用用,这些都涉嫌刑事犯罪。
【变化四】进一步明确暴力袭警。
刑法277条中增加第5款: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第一款对暴力袭警的处罚是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”。
对于交通执法来说,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,如果暴力袭击交警,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